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貫徹落實紀律處分條例·以案說紀 | 黨員干部應自覺遠離“小圈子”
信息來源:陜西日報       發(fā)布日期:2024-04-28 16:08:35
  

典型案例:
龍某某在黨內搞團團伙伙、拉幫結派,培植個人勢力等問題。經查證,龍某某信奉“圈子文化”,自擔任某國有公司黨委書記、董事長后,將權力作為培植個人勢力的工具,刻意拉攏公司及下屬公司高管,形成以其為首的“小團體”,并常以“大哥”自居。龍某某熱衷“拉幫結派”,授意財務人員套取巨額公款,給集團公司高管發(fā)放獎金,鞏固其“一把手”地位;推崇“江湖義氣”,在公司原高管吳某、謝某因職務犯罪被判入獄后,為感謝二人對其違法犯罪問題的“守口如瓶”,先后套取公款數十萬元送給二人的家人,以表達對“兄弟”的關照。龍某某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,被開除黨籍、取消退休待遇,對其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,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。
案例評析:
這是一起典型的違反政治紀律的案件。本案中,龍某某擔任國有公司“一把手”后,搞團團伙伙,同多名高管人員相互勾結,為腐敗行為服務,是對黨不忠誠、不老實的典型表現,也是對黨的根本宗旨和政治立場的背叛,應給予嚴肅處理。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五十四條,在黨內搞團團伙伙、結黨營私、拉幫結派、政治攀附、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,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、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,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;導致本地區(qū)、本部門、本單位政治生態(tài)惡化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“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”是黨章規(guī)定黨員所必須履行的義務。如果在黨內搞小山頭、小圈子、小團伙,則會導致組織渙散、紀律松弛,影響黨的凝聚力和戰(zhàn)斗力,破壞黨內團結,損害人民的根本利益,這是絕對不允許的。黨員領導干部要堅定理想信念,從自身做起,發(fā)揮好“關鍵少數”的作用,始終筑牢思想防線,自覺遠離各種“小圈子”。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要強化對“一把手”的監(jiān)督,綜合運用監(jiān)督執(zhí)紀“四種形態(tài)”,該提醒的提醒,該約談的約談,該追究責任的嚴肅問責,推動構建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、規(guī)規(guī)矩矩的上下級關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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